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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委〔2016〕2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安全生产抽查巡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相员单位:

为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有效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豫安委〔2016〕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56号)等要求,制定《新乡市安全生产抽查巡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新乡市安全生产抽查巡检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豫安委〔2016〕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1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抽查巡检实施办法。

一、抽查巡检实施主体、对象及人员组成

(一)实施主体

全市安全生产抽查巡检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市政府安委会和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抽查主体。市政府安委会负责抽查全市各级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2.巡检主体。市发改、住建、工信、公安、交通、安监、商务、质监、民政、旅游、教育、卫生、国土、水利、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简称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巡检。

(二)抽查巡检对象

1.抽查对象。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以抽查各县(市、区)、管委会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重点企业及其负责人。

2.巡检对象。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以巡检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为主。

(三)抽查巡检人员组成

1.市政府安委会根据任务需要成立若干个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副县级以上干部带队,抽查组成员3-5人,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组成,按照工作需要和抽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确保每个分项有专人负责。

2.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成立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巡检组。

二、抽查巡检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抽查巡检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抽查巡检:

1.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3.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重点抽查巡检

针对有下列情形的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点抽查巡检。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年内连续发生3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工作不力或安全隐患较多的。

三、抽查巡检的工作方式、程序

(一)工作方式

抽查巡检组可结合抽查巡检的主要内容和被抽查巡检地区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抽查巡检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企业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抽查巡检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抽查巡检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市政府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二)工作程序

1.市政府安委会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开始前,提前告知被抽查地区,并组织抽查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

2.各抽查组按照要求拟定抽查计划,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

3.抽查组进驻被抽查地区后,应当向被抽查地区通报抽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群众举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各抽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抽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抽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经市政府安委会同意后,抽查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地区反馈相关抽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6.被抽查地区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抽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验收。

7.市政府安委会将抽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情况。

巡检工作程序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政府安委会抽查工作程序确定。

四、抽查巡检工作要求

1.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家技术支持保障,在参加抽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4〕16号)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安全生产抽查工作所需经费,从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巡检工作费用由市直行业部门保障。

2. 坚持巡检为主、抽查为辅,各有侧重,着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安全生产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低于全市50%的县(市、区)、管委会,每个县(市、区)、管委会至少抽查3个乡(镇)、办事处和3-5个典型企业。安全生产巡检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市直行业部门每年对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巡检要100%全覆盖,对一般企业巡检覆盖率不少于20%。

3.抽查巡检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

4.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安全生产问责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政文〔2015〕154号),针对抽查巡检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对所有抽查巡检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

6.对抽查巡检组工作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被抽查巡检地区和企业不如实、全面提供情况的,将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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