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欢迎您



安委会
首页 > 公文通知 > 安委会
新安委〔2016〕19号 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通知》(豫安委〔20161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67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工作职责的通知

豫安委〔20161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全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然是制约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豫政办〔2012175号),现就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行政村(社区)工作职责

行政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发现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和网格化管理作用,严密监控本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辖区内相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有关证照,但没有证照的)或为无照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提供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并尽力制止,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辖区内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打非治违工作;认真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和派出所、工商所等机构,全面排查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处置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并提交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

(三)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成立打非治违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打非治违工作;分管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组织建立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召集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政府领导班子要认真研究部署、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具体组织领导下,承担相应行业领域打非治违的日常业务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中发现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下级报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依纪处理,重大案件要第一时间向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核查处理;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实施关闭措施的案件,要依法报请省直管县(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四)省辖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省辖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属地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做好安排部署,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跟踪督办,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件抽查、指导督办等,并对下级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下级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或跨区域的案件,应直接组织查办。

(五)省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省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有指导、督促、检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对下级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支持和帮助。对下级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或跨区域的案件,可提级查办或直接查办。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要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工,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防止漏管失控。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手段,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设立政府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

(三)强化失职追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强化督查检查,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对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常见表现

2.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典型表现

 

 

 

2016630

 

 

 

 

 

 

 

 

 

 

 

 

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常见表现

 

1.无照、照证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典型表现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应当进行消防设计而未设计的,应当验收而未通过验收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0.特种设备违法生产(无照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特种设备的;违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11.油气输送管道。违反油气管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

12.城镇燃气。燃气工程建设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煤气管道的;无证经营城镇燃气的;给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充装的;违规储存液化气钢瓶的。

13.成品油销售。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规划确认和许可,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销售成品油的。

14.职业健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违法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和告知卡,未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监护档案的。

 


?
版权所有: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新乡市平原路331号

电话:0373-3051845?? 豫ICP备11007679号-1?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270号

技术支持:中企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