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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管〔2017〕139号关于转发豫安监管办〔2017〕179号文件的通知


 

辉县市、卫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高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准确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将豫安监管办〔2017179号文件转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在实际工作中对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

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717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提高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准确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一〔2017〕98号,以下简称《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系统学习,提升能力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标准》发布的重要意义,迅速将《标准》传达到辖区所有矿山企业,组织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结合《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认真学习掌握《标准》,切实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建立台账,认真查改

各非煤矿山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立即全面停产或者局部停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要组织验收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坚决防止发生事故。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内容、风险评估、治理方案、整改及验收情况等,相关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

非煤矿山企业将生产、建设外包给其他单位的,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督促其治理。

三、强化督查,抓好落实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正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内容之一,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督促矿山企业实施全面停产整改或者局部停产整改,确保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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